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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5月22日  共浏览776 次   出处:惠城区财政局     【编辑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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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采购人应依法自行采购或者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是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代理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用户需求书,并负责审查及确认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方式及期限,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不得违法设置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等相关条款。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中标供应商违约的,由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下同)应对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于供应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积极协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但不得擅自扣押或没收投标保证金。

()要严格按章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向供应商包括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投标供应商收取因需要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复核而产生的成本费用。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被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可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诉。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情况的查处工作,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情况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而不得通过不予退还或没收保证金等方式自行处理。

六、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给予投标供应商行政处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查明事实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予以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及处罚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法》笫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罚款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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