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有关经济规章;执行中央与地方,省、市与县(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区预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区预算;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区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区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和授权经营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对区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确认手续。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惠城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